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