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3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兆龍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係針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998號確定判決經其數狀聲請予以執行未果而聲明異議,此有其聲明異議狀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故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對於受刑人之前揭聲明異議,依法無管轄權,是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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