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姬 相對人即債務人力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