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柒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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