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NGOCSON(中文姓名:阮玉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執字第47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NGOCSON(中文姓名:阮玉山;越南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大麻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本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1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7、9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成分等情,亦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憑。故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該等扣案物品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1綠色乾燥植株1袋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583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316號【下稱偵卷】第281頁)。2.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3.淨重1.7810公克,取0.0027公克化驗,驗餘淨重1.7783公克。4.鑑驗結果:編號1綠色乾燥植株1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5.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20日航藥鑑字第1112060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283頁)。2綠色乾燥植株碎屑1袋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5頁)。2.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3.淨重0.6260公克,取0.0018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6242公克。4.鑑驗結果:編號2綠色乾燥植株碎屑1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5.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20日航藥鑑字第1112060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283頁)。3綠色乾燥植株碎屑1袋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583號(偵卷第281頁)。2.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3.淨重1.4750公克,取0.0014公克化驗,驗餘淨重1.4736公克。4.鑑驗結果:編號3綠色乾燥植株碎屑1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5.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20日航藥鑑字第1112060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283頁)。4綠色乾燥植株1袋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583號(偵卷第281頁)。2.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3.淨重3.0880公克,取0.0018公克化驗,驗餘淨重3.0862公克。4.鑑驗結果:編號4綠色乾燥植株1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5.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20日航藥鑑字第1112060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283頁)。5綠色乾燥植株碎屑1袋1.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583號(偵卷第281頁)。2.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3.淨重0.6440公克,取0.0034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6406公克。4.鑑驗結果:編號5綠色乾燥植株碎屑1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5.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20日航藥鑑字第1112060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2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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