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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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七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彰化市農會│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伍拾萬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