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債權人 森之 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千 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影本、住戶規約、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惟所提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為 蘇千慧 與本件之債務人 蘇千惠 名字不相符,債務人究為何人所示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究為蘇千「惠」或蘇千「慧」,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