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90號原告 葉皓昀 被告 楊啓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