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796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青實業社、 張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張珍「」或張珍「瑜」?並提出相對
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冠青實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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