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增值稅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告 紀懿珊
紀懿珍 紀懿庭 紀懿玲 紀文騫 紀榮銀 紀明興 紀榮義 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玲蘭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向本院「民事庭」提起返還土地增值稅款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亦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應具狀確認本件請求權基礎,另原告如仍依民事訴訟而為主張,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所主張之土地增值稅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75,462元,應繳民事訴訟第一審裁判費102,4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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