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33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3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1333號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江澍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嘉儀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112年度交字第13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法官郭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