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19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柯旻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柯旻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