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原告上耀輪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貞瑩 被告朱博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7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