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少成選任辯護人林萬憲律師
蔡宜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林靖淳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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