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9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111年度勞補字第21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命補正,聲請人於同年3月15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是其再審聲請非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蔡易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