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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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繁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曾繁榮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嗣於109年12月17日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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