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