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陳友英 被告 黃子齊 被告 張勤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黃子齊、張勤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2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2人連帶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狀略稱:事實及理由詳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3857號起訴書所載。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王婉如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