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130號債權人 黃嘉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和頡物流有限公司業於109年
7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4021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㈢陳報請求金額240,343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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