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6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相對人即債務人紅星全球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樺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瑞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