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16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