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祖寧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7、550、565號,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並於111年9月23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1年10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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