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527號聲請人 廖沛琪 上聲請人因鄉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鄉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程序尚未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1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5年3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