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86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明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明哲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內所載之債務人住所乃係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之地址,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債務人現時實際住居所,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