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9號聲請人 徐春福 相對人 徐阿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O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一、二行關於「徐春福(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Q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春福(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