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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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徐晉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政君 即健新醫院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41號、同年4月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高瑞聰

法官王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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