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林素玉
被告 方唯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俊彥
法官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憲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林素玉
被告 方唯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俊彥
法官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