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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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被告業已審訊完畢,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及限制出境、出海。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盧鳳田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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