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