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梅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