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592號聲請人 謝進興 聲請人 王金裕 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 謝進財 之兄弟,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5月24日死亡,聲請人於104年8月5日接獲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方知悉其等為繼承人,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權通知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等件為證。然聲請人於本院開庭時到庭陳稱:被繼承人謝進財死亡時就知道了,但不知道他有欠錢,當時被繼承人的兒子、女兒找代書處理,聲請人原本也要辦理拋棄繼承,但是代書說現在已經是限定繼承不用辦拋棄繼承等語(本院104年10月8日訊問筆錄),復經本院電聯被繼承人謝進財之女 謝思嫻 ,其亦稱辦完拋棄繼承後通知聲請人,當初是交給代書辦,原本聲請人也要辦拋棄繼承,但是代書說現在修法以後都是限定繼承,即使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也不用幫忙還債務,所以聲請人才沒有辦拋棄繼承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紙在卷可稽。按首揭法條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而言,非謂尚須知悉有無繼承之遺產,且不因聲請人不知法律或對法律之誤解,而影響法律規定所發生之效力。是以,本件被繼承人子女 謝發琦謝思潔 、謝思嫻、 謝思敏 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3年8月4日准予備查,被繼承人之妻 張玉枝 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於103年8月4日裁定准許在案,被繼承人孫女 張妡琳 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3年9月17日准予備查,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繼字第523、527、612號拋棄繼承全卷經核無訛,本件聲請人既已知悉被繼承人謝進財死亡且其成為繼承人,應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始為合法,其竟遲至104年8月6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顯已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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