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 陳張 簡文金 訴訟代理人 陳君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戴登寶 │第一商業銀行 佳里 分│ 陳張簡 文金│105年7月11日│35,000元│GB0000000│││││行││││││├──┼─────────┼─────────┼─────────┼───────┼─────────┼────────┼──┤│002│戴登寶│第一商業銀行 佳里分陳張簡文金 │105年8月11日│35,000元│GB0000000│││││行││││││├──┼─────────┼─────────┼─────────┼───────┼─────────┼────────┼──┤│003│戴登寶│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105年9月11日│35,000元│GB0000000│││││行││││││├──┼─────────┼─────────┼─────────┼───────┼─────────┼────────┼──┤│004│戴登寶│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105年10月11日│35,000元│GB0000000│││││行││││││├──┼─────────┼─────────┼─────────┼───────┼─────────┼────────┼──┤│005│戴登寶│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105年11月11日│35,000元│GB0000000│││││行││││││├──┼─────────┼─────────┼─────────┼───────┼─────────┼────────┼──┤│006│戴登寶│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105年12月11日│35,000元│GB0000000│││││行││││││├──┼─────────┼─────────┼─────────┼───────┼─────────┼────────┼──┤│007│戴登寶│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106年1月11日│35,000元│GB0000000│││││行││││││├──┼─────────┼─────────┼─────────┼───────┼─────────┼────────┼──┤│008│戴登寶│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106年2月11日│35,000元│GB0000000│││││行││││││├──┼─────────┼─────────┼─────────┼───────┼─────────┼────────┼──┤│009│戴登寶│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106年3月11日│35,000元│GB0000000│││││行││││││├──┼─────────┼─────────┼─────────┼───────┼─────────┼────────┼──┤│010│戴登寶│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陳張簡文金│106年4月11日│35,000元│GB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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