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9號債務人己○○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件附卷可稽。又查債務人現任職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之固定收入,此有債務人提出之服務證明書及勞工保險卡在卷可憑。而經本院職權為查詢,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自民國(下同)98年1月至99月2月止之所有實領薪資、執行業務所得等收入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75,949元,即平均每月所得約為33,996元。
三、再依債務人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每月支出總額為23,999元,其中支出細項含房屋租金5,000元、伙食費5,000元、交通費3,000元、醫療費500元、雜項支出1,500元及子女扶養費8,999元。惟債務人既聲請更生,自應撙節開支,學習儉樸生活,故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債務人每月個人支出應以9,829元為適當。又債務人於97年5月30日與其配偶 林馳鎮 離婚,不影響債務人與林馳鎮對其子女之扶養義務,依民法1115條第3項規定,其等固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惟債務人陳稱林馳鎮業因案入監服刑,二名未成年子女(長女 林旻萱 、00年0月生;長子 林柏呈 、00年0月生)均由其獨自扶養,此觀上開本院准予開始更生裁定可明,並經本院職權查調,林馳鎮均無投保記錄及所得財產,此有勞保局及稅務電子閘門查詢單在卷可參,是堪認債務人獨自扶養子女之情應屬可信。而以債務人子女尚為年幼,每月所需支出不多,參酌財政部公告98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元(平均每人每月為6,833元),每月扶養費之支出額應以不逾13,666元(即6,833×2)為適當,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8,999元部分應屬必要適當。故本院認債務人每月必要總支出應於18,828元內,始可謂合理。
四、而以上開債務人每月所得33,996元扣除上開每月必要支出18,828元,所餘約為15,168元,此供清償更生方案第1期每月應還款金額12,000元後,雖餘3,168元。惟本院衡量債務人現職工作性質係為保險招攬業務,其每月收入並非定額,自98年1月起,各月收入從12,176元至53,619元間不等,初期因應工件性質,就該數額予以酌留以供生活及還款應變始不至過苛。且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自應謀求其經濟生活及收入之改善,其自第37期起提高每期應清償金額至18,400元,約可見其有更生誠意。又觀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占債務總金額4,035,986元之百分之38.06,本院認以債務人債務總金額審視,未受清償部分金額雖不可謂不大,且依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等陳報債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所載,債務人消費用途多用於鼎利國際企業等直銷購物,其消費金額之大,可知債務人顯有過度消費、負擔過重債務之情形。惟本院考量以債務人上開所得情形,欲其再提高清償比例恐致其不易維持基本生活,且依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所示,債務人從事現職保險業務工作己近三年,工作情形穩定,若不認可更生方案,本件進入清算程序,債務人勢必無法繼續保險業務而須另覓他職(參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
1項第6款、本條例第84條第2項),是否有利全體債權人非無疑問,另以債務人單就信用卡使用可累積至上開債務總金額,債權銀行端非無應自行注意之處,爰仍予債務人更生機會。是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院經核尚為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件一:
┌────────────────────────────────────────────┐│更生方案內容│├────────────────────────────────────────────┤│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25日開始履行更生方案。││2.債務人應依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每期可分配金額,主動於每月25日向債權人為清償。以一│││月為一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000元,第37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8,400元│││,分8年計96期。││3.債務總金額:4,035,986元。││4.清償總金額:1,536,000元。││5.清償比例:38.06%│├────────────────────────────────────────────┤│更生清償分配表(新臺幣/元)│├──────────────┬──────┬──────┬───────┬───────┤│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期至第36期│第37期至第96期│││││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4,893│10.53%│1,263│1,93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0,792│4.73%│567│870││(原債權人友邦信用卡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0,955│10.18%│1,222│1,87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4,316│18.19%│2,183│3,34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9,114│6.42%│771│1,18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234│2.66%│319│489│├──────────────┼──────┼──────┼───────┼───────┤│玉山商業銀行股行股份有限公司│171,296│4.24%│509│78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5,343│8.80%│1,057│1,620│├──────────────┼──────┼──────┼───────┼───────┤│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28,184│10.61%│1,273│1,95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801,376│19.86%│2,382│3,653││人慶銀資產管理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2,483│3.78%│453│695│├──────────────┼──────┼──────┼───────┼───────┤│合計│4,035,986│100%│12,000│18,400│└──────────────┴──────┴──────┴───────┴───────┘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之行為。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