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 蔡凌宗 相對人松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1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公司及第三人蕭炳煌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0年11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則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09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1月12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詳設定契約書。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4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借據、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已於110年8月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其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1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段61339.22全部2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段61417.98全部3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段624684.90全部4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段626-7153.55全部5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段626-9150.06全部6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段628-234.81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