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傷害致死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87年11月5日判決駁回上訴)、4年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291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