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丁○○
乙○○被告丙○○
甲○○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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