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647號

上訴人 楊琳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丁莉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本院109年度店簡字第647號第一審駁回其訴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即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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