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3號抗告人即原告 游瑞昌 訴訟代理人 陳茉里 相對人即被告 吳炳鑌
蔣有錩 浩暘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雅峰 相對人即被告 蘇添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二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誤載為12分之2,應更正為12分之1,本件應重新裁定裁判費。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訴之聲明主張如附表一所示,其中第一、二項聲明間終局經濟目的重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高者定之,第一、二項聲明之系爭抵押權A、B所擔保之債權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則供擔保之物即附表二所示土地之設定權利範圍部分之價額為569萬5,463元,低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是此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9萬5,463元;第三項聲明之系爭抵押權C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000萬元,則供擔保之物即附表二所示土地之設定權利範圍部分之價額為569萬5,463元,低於系爭抵押權C所擔保之債權額,是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9萬5,463元;第四項聲明之系爭抵押權D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0萬元,則供擔保之物即附表三所示土地之設定權利範圍部分之價額為14萬6,236元,低於系爭抵押權D所擔保之債權額,是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萬6,236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53萬7,162元(計算式:5,695,463元+5,695,463元+146,236元=11,537,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552元。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應予撤銷更為裁定,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邱勃英附表一:抗告人訴之聲明項次訴之聲明一相對人即被告吳炳鑌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經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以淡地登字第261910號收件字號,並於民國88年10月22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1,000萬元(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1)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A)予以塗銷。二相對人即被告蔣有錩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經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以淡地登字第261910號收件字號,並於民國88年10月22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1,000萬元(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1)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B)予以塗銷。三相對人即被告浩暘貿易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經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以淡地登字第318160號收件字號,並於民國88年12月24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1,000萬元(債權額比例:全部,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1)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C)予以塗銷。四相對人即被告蘇添茂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經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以淡地登字第013290號收件字號,並於民國89年1月19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0萬元(債權額比例:全部,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1)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D)予以塗銷。附表二:(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地號面積(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面積×111年1月公告現值×設定權利範圍)新北市石門區下角段阿里磅小段1533地號8241/12824㎡×680元×1/12=46,693元2537地號1051/12105㎡×770元×1/12=6,738元3537-1地號551/1255㎡×680元×1/12=3,117元4538地號13671/121367㎡×770元×1/12=87,716元5538-1地號81/128㎡×680元×1/12=453元6538-2地號361/1236㎡×680元×1/12=2,040元7539地號8301/12830㎡×770元×1/12=53,258元8539-1地號1011/12101㎡×680元×1/12=5,723元9540地號591/1259㎡×770元×1/12=3,786元10540-1地號801/1280㎡×680元×1/12=4,533元11540-2地號18351/121835㎡×680元×1/12=103,983元12548地號12221/121222㎡×770元×1/12=78,412元13549地號531/1253㎡×770元×1/12=3,401元14550地號145001/1214500㎡×770元×1/12=930,417元15550-2地號4151/12415㎡×770元×1/12=26,629元16551地號113281/1211328㎡×770元×1/12=726,880元17552地號33611/123361㎡×770元×1/12=215,664元18553地號48791/124879㎡×770元×1/12=313,069元19557-2地號4461/12446㎡×770元×1/12=28,618元20559地號8391/12839㎡×770元×1/12=53,836元21562-1地號70881/127088㎡×770元×1/12=454,813元22562-3地號61301/126130㎡×770元×1/12=393,342元23562-4地號1161/12116㎡×770元×1/12=7,443元24564地號531/1253㎡×770元×1/12=3,401元25565地號12171/121217㎡×770元×1/12=78,091元26566地號5961/12596㎡×770元×1/12=38,243元27567地號10281/121028㎡×770元×1/12=65,963元28568地號8101/12810㎡×770元×1/12=51,975元29569地號10041/121004㎡×770元×1/12=64,423元30571地號1261/12126㎡×770元×1/12=8,085元31571-1地號51071/125107㎡×770元×1/12=327,699元32573地號13721/121372㎡×770元×1/12=88,037元33574地號37651/123765㎡×770元×1/12=241,588元34574-5地號105201/1210520㎡×770元×1/12=675,033元35574-8地號65211/126521㎡×770元×1/12=418,431元36576地號7271/12727㎡×770元×1/12=46,649元37577-1地號1381/12138㎡×770元×1/12=8,855元38579-1地號2161/12216㎡×770元×1/12=13,860元39579-3地號1091/12109㎡×770元×1/12=6,994元40579-4地號1181/12118㎡×770元×1/12=7,572元合計5,695,463元附表三:(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地號面積(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面積×111年1月公告現值×設定權利範圍)新北市石門區下角段阿里磅小段1574-3地號22791/122279㎡×770元×1/12=146,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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