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07號原告 馬華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忠芳 、 鄧莉莉 、 曹雅華 、 林美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