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其鵬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亭萩間 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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