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國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記載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周國瑞」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國端」等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法官張軒豪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