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健輝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健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健輝(下稱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