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振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振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許振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所示之刑,原經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宣告緩刑2年,惟緩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88號裁定撤銷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潘佳欣┌──────────────────────────────────────────────────────┐│附表:受刑人許振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毀棄│拘役59日,│107年3月│雲林地檢│臺灣雲│108年度│108年9月│臺灣雲│108年度│108年10│彰化地檢10│││損壞│如易科罰金│27日│107年度│林地方│重訴字第│30日│林地方│重訴字第│月28日│9年度執撤││││,以1千元││偵字第59│法院│2號││法院│2號││緩助字第14││││折算1日││61號等│││││││號│├─┼──┼─────┼────┼────┼───┼────┼────┼───┼────┼────┼─────┤│2│毀棄│拘役20日,│108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9年度│109年7月│臺灣彰│109年度│109年7月│彰化地檢10│││損壞│如易科罰金│7日│108年度│化地方│簡上字第│29日│化地方│簡上字第│29日│9年度執字││││,以1千元││偵字第11│法院│73號││法院│73號││第4215號││││折算1日││8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