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12號聲請人 曾毓珊 相對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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