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林小祺 被告 翁如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7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林欣儒
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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