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102號上訴人即被告KWALAYS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KWALAYSANJOANNE( 柯麗珊 )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3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WALAYSANJOANNE(柯麗珊)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2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3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宗和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