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8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政祺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政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已於民國100年12月2日為遷出登記,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顯因遷出國外且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