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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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8號上訴人 絲振維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18號),被告本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13年5月16日)後20日內即113年6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家赫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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