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陳○○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9樓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亮廷
洪珮慈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鐙之 律師被告 張竣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