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合申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偉銘 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
二、被告張偉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